(2012)浙商外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丁维平与陈国芳、李喆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芳,丁维平,李喆熙,诸暨大中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商外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维平。原审被告:李喆熙。原审被告:诸暨大中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喆熙。上诉人陈国芳为与被上诉人丁维平、原审被告李喆熙、诸暨大中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绍商外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国芳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国芳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国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0元,减半收取5495元,由上诉人陈国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青代理审判员 孔繁鸿代理审判员 霍 彤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