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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商外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丁维平与陈国芳、李喆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芳,丁维平,李喆熙,诸暨大中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商外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维平。原审被告:李喆熙。原审被告:诸暨大中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喆熙。上诉人陈国芳为与被上诉人丁维平、原审被告李喆熙、诸暨大中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绍商外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国芳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国芳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国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0元,减半收取5495元,由上诉人陈国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青代理审判员  孔繁鸿代理审判员  霍 彤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