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袁小华与田忠利、柴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华,田忠利,柴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537号原告:袁小华。委托代理人:陶建华。被告:田忠利。被告:柴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小华诉被告田忠利、柴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小华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小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袁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2元,减半收取2296元,由袁小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书松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