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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袁小华与田忠利、柴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华,田忠利,柴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537号原告:袁小华。委托代理人:陶建华。被告:田忠利。被告:柴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小华诉被告田忠利、柴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小华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小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袁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2元,减半收取2296元,由袁小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书松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