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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高文英与许伟宏、珠海盈利来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英,许伟宏,珠海盈利来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96号原告:高文英,女,汉族,1989年5月21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朱勇军,男,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许伟宏,男,汉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盈利来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银桦路701号。法定代表人:许伟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