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齐军与柏江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齐某。被告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景会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