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吴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齐军与柏江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齐某。被告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景会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