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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青岛安永模具厂与青岛派特莱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279号原告青岛安永模具厂,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宫美娟,该厂厂长。被告青岛派特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XX。原告青岛安永模具厂诉被告青岛派特莱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以原、被告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永安模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