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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铜民一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项秀荣与乔银花共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秀荣,乔银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民一初字第00245号原告:项秀荣,女,194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告:乔银花,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秀荣与被告乔银花共有纠纷一案,原告项秀荣于2012年4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乔银花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秀荣撤回对被告乔银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项秀荣负担。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陈 丰审判员  张瑞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