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铜民一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项秀荣与乔银花共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秀荣,乔银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民一初字第00245号原告:项秀荣,女,194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告:乔银花,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秀荣与被告乔银花共有纠纷一案,原告项秀荣于2012年4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乔银花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秀荣撤回对被告乔银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项秀荣负担。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陈 丰审判员 张瑞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