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蔡炳琴与刘美珍、李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炳琴,刘美珍,李勇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1763号原告蔡炳琴,女,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张群力,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被告刘美珍,女,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李勇建,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炳琴诉被告刘美珍、李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炳琴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炳琴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炳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蔡炳琴负担。审 判 长 陈伟斌代理审判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