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关志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晶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