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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541号原告周某,工人。被告陈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以与被告陈某协议解决为由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刘锡平代理审判员  岳芝敏陪 审 员  左宝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