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541号原告周某,工人。被告陈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以与被告陈某协议解决为由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刘锡平代理审判员 岳芝敏陪 审 员 左宝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