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陈乔麒。被告丰某。委托代理人秦高益。原告胡某为与被告丰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4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乔麒、被告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高益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胡某诉称:2010年7月下旬,原、被告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经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于2010年9月8日将户口迁入原告处后不久就离家出走。2011年10月起,原告因病在杭州中医院住院治疗三个多月需人照顾,也无法联系到被告。几经周折联系到被告后,被告也只是到医院转了一下就离去,至今杳无音讯。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丰某辩称:原告在起诉状中所称的不是事实,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是好的。原、被告��系二婚,更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在原告工伤期间,被告除了到亲戚那边去帮了几天忙,其他时间都在日夜照顾原告,负责原告的生活起居。原、被告结婚后,在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金临湖村里士湖3组11户的老房子前建造了三间一楼平房。被告是当保姆的,除了工作时间,被告都在家打扫卫生、洗衣做饭。被告在平时生活中勤勤恳恳,做好妻子的本份,被告希望双方本着宽容的心继续把这段婚姻继续走下去。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下旬经介绍相识,××××年××月××日经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因原告认为其生病,被告未加悉心照顾等,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均一般,目前原、被告所发生的矛盾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今后如原、被告之间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夫妻关系还是有可能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