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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杰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李惠琴、郑春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杰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李惠琴,郑春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37号原告:宁波市杰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86793-5)。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225号西首半幢518室。被告:李惠琴,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郑春光,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杰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惠琴、郑春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杰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69元,减半收取3634.50元,由原告宁波市杰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