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烟牟执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孙传喜与祝成安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传喜,祝成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197-1号申请执行人孙传喜,农民。被执行人祝成安,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烟牟高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4月14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祝成安在荣华公司第七养殖场养鸡,每月有工资收入。为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祝成安在荣华公司第七养殖场工资2000元至10000元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