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逄增会诉陈辉兰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增会,陈辉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逄增会,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胶南市经济开发区孙家滩6号楼4单元701户,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2197404201890。委托代理人:高燕,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辉兰,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胶南市经济开发区大哨头村277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206260446。本院在审理原告逄增会与被告陈辉兰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辉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逄增会撤回对被告陈辉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