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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杰与永吉县兴光村朝鲜族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杰,永吉县兴光村朝鲜族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郑杰,男,朝鲜族,无职业,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永吉县兴光村朝鲜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石英哲,村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杰与被执行人永吉县兴光村朝鲜族村村民委员会(2012)永民执字第2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提出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