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庆阳市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董菊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菊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96号原告庆阳市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程,董事长。被告董菊花,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庆阳市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董菊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庆阳市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庆阳市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庆阳市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牛秉昌审判员 葛丽莉审判员 罗克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皓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