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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洪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刘洪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五奎,男,该公司董事长。住址: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寺前镇拓日太阳城。委托代理人魏敏,男,该公司行政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振华,男,该公司行政主管。被告刘洪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妥善解决纠纷,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五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俊生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李淑侠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