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罗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086号罪犯李罗,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黑水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0日作出(2003)成郫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3年5月10日起至2006年5月9日。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1日作出(2004)大邑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李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所判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3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8)成刑执字第43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刑期止于2014年4月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219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罗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八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