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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冯俊勇、蒋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冯俊勇,蒋艳,杨斌,徐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商初字第155号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冯俊勇,男,1981年7月31日生,汉族。被告:蒋艳,女,1985年8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杨斌,男,1975年12月3日生,汉族。被告:徐杰,女,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俊勇、蒋艳、杨斌、徐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7元、保全费1354元,合计3171元,由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党国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