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与乌某某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住所地:杨陵区康乐路。代表人孙某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乌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陕杨证经字第293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乌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79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乌某某已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杨陵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陕杨证经字第29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育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