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商终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与张成、经敏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经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张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商终字第39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经敏,女.委托代理人严玉中,江苏鸿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城南支行)。代表人肖宁川,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张成,男。上诉人经敏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城南支行、原审被告张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1)白商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经敏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经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雷审 判 员 赵 川代理审判员 周毓敏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岩松速 录 员 胡 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