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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商终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与张成、经敏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经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张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商终字第39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经敏,女.委托代理人严玉中,江苏鸿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城南支行)。代表人肖宁川,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张成,男。上诉人经敏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城南支行、原审被告张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1)白商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经敏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经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雷审 判 员  赵 川代理审判员  周毓敏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岩松速 录 员  胡 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