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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马文章与马文应、秦梅秀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章,马文应,秦梅秀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资民初字第165号原告:马文章。被告:马文应,()。被告:秦梅秀,()。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章诉被告马文应、秦梅秀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蒋清山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唐志元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