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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0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葫芦岛希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28号起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杨四勇,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仲芬,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2012年4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起诉称:2010年11月16日,被起诉人葫芦岛希瑞航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希瑞航运公司)以其所有的船舶渤海3向起诉人投保了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保险和附加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和螺旋桨等单独损失保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11月17日至2011年11月16日,保险费合计人民币609200元,起诉人与希瑞航运公司约定保险费分三期付清,分别是:2010年11月16日支付243680元、2011年3月16日支付182760元,2011年7月16日支付182760元。希瑞航运公司仅支付了首期保险费人民币243680元,剩余两期应付保险费合计365520元至今尚未支付。经起诉人多次催缴,希瑞航运公司拒不支付。遂诉请法院判令:一、希瑞航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保险费人民币365520元;二、希瑞航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逾期支付保险费利息人民币2190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2年4月12日),其余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希瑞航运公司全部付清保费及利息止;三、希瑞航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本案所诉,属因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依法应向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因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及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我院辖区内,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寒(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