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二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河北澳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孟祥迎、刘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澳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孟祥迎,刘秀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177-2号原告河北澳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荣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宝,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被告孟祥迎,男,汉族,成年,住景县。被告刘秀英,女,汉族,成年,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澳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祥迎、刘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澳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诉讼保全费340元,共计60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俊恒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