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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岳龙华与宁国君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龙华,宁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岳龙华,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宁国君,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岳龙华与被执行人宁国君离婚财产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1)磐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岳龙华于201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国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