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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建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季美云、于培培与被告赵军理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美云,于培培,赵军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建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季美云,女。原告于培培,女。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沙振国,男。被告赵军理,男。委托代理人王胜龄、袁晓明,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责人娄伟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春,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员工。原告季美云、于培培诉被告赵军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道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美云,原告季美云、于培培委托代理人沙振国,被告赵军理的委托代理人王胜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晓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美云、于培培诉称,被告于2011年11月28日7时40分左右,驾驶货车将于德忠撞倒致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商业三责险项下赔偿了17.5万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死亡赔偿金458880元,丧葬费22722元,家属处理案件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3000元,医疗抢救费112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扣除已获得的赔偿175000元,还需赔偿3708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军理辩称,对事故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认可原告的诉请,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商业三责险项下赔偿了17.5万元,已履行全部责任,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8日7时40分左右,被告赵军理驾驶苏AC****中型自卸货车沿清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下圩村78号附近时将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于德忠、拉手推车的张九洋撞倒致伤。于德忠、张九洋经江苏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均于当日下午14时死亡。被告赵军理弃车逃离现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大队认定:赵军理负事故全部责任,于德忠、张九洋无责任。另查明,原告季美云为于德忠之妻,原告于培培为其婚生子。事故发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责险项下赔偿了17.5万元。以上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书、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赵军理驾驶苏AC****中型自卸货车将于德忠撞伤致死,其依法应对于德忠亲属进行赔偿,故原告诉请赔偿37080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458880元,丧葬费22722元,家属处理案件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3000元,医疗抢救费112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扣除已获得的赔偿17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赵军理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伤残、商业三责险项下赔偿了17.5万元,已履行全部赔偿责任,无需再承担赔偿之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军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季美云、于培培各项损失370800元。二、驳回原告季美云、于培培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赵军理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赵军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审判员  陶道荣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梦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