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崔可群与戚迪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可群,戚迪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崔可群,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坎墩街道五村沈家甲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5********。被执行人:戚迪义,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逍林镇破山村杨家路***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1********。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71号崔可群为与被执行人戚迪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人借款2068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3002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9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