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马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马某,居民。被告董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伯秋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