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冯俊勇、蒋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冯俊勇,蒋艳,杨斌,徐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商初字第155号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冯俊勇,男,1981年7月31日生,汉族。被告:蒋艳,女,1985年8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杨斌,男,1975年12月3日生,汉族。被告:徐杰,女,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俊勇、蒋艳、杨斌、徐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7元、保全费1354元,合计3171元,由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党国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