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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沈绍文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沈绍文

案由

抢劫;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1878号罪犯沈绍文,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0日作出(1995)成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绍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8日作出(1995)川法刑一终字第33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原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日,作出(1998)川法刑二减字第1019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1日、2004年12月3日、2007年8月22日和2009年12月9日分别作出(2002)雅刑执字第880号、(2004)雅刑执字第1959号、(2007)雅刑执字第844号和(2009)雅刑执字第8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年3个月、1年6个月和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3年10月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沈绍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绍文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绍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五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