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府民初字第0025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府民初字第00257-1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