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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府民初字第0025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府民初字第00257-1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