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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城执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汉中市XX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徐XX、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XX商贸公司,徐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城执字第00508号申请人汉中XX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XX,女。被执行人张XX,男。本院受理汉中市XX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徐XX、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530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元,余款633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给付,经双方协商约期还款,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明君审判员 :韩幼文审判员 :向全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继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