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洪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雷,男,该社职员。被执行人李洪伟,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磐民二初字第6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44076.00元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洪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60.00元,由被执行人李洪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国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