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定法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人身损���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作出的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某以其在宁夏国龙医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3.2%股权折价1000000元及利息抵顶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将该股权折抵,申请执行人放弃追偿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请求,承担执行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0609号民事调��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