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驰与被告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驰,王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99号原告:王驰,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徐青娟,女,汉族,系原告王驰之母。委托代理人:范洪顺,南阳市司法局潦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伟,男,汉族。原告王驰因与被告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1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王驰以与被告王伟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王驰负担。审判长  李春林审判员  谭 猛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