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行审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崔龙龙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崔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未行审字第0053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29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卫,男,该局未央分局土地监察所副所长。被执行人崔龙龙。被执行人崔龙龙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东方红村集体土地(城镇建设用地)2万平方米(合30亩)建设商业用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市国土发(2011)4-80《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1、没收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2万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2、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2万平方米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2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发(2011)4-80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