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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建梅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葛某某与何某某、姜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某某,何某某,姜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建梅商初字第239号原告诸葛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姜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诸葛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姜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姜某某应诉。本院于2012年4月15日通知原告,要求其在2012年4月22日前提供被告姜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或提供被告姜某某下落不明的证明并缴纳公告费,但原告未按期提供或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诸葛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雪莲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