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行审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未央区谭家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未央区谭家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未央区谭家街道红旗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未行审字第0054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29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卫,男。被执行人未央区谭家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未央区谭家街道红旗村。法定代表人李志学,村长。被执行人未央区谭家街道红旗村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未央区谭家街道红旗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志学,组长。被执行人未央区谭家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未央区谭家街道红旗村第七村民小组,未经政府批准,于2011年4月起擅自占用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育新路东侧、红旗村第七村民小组集体土地8200平方米(合12.3亩)建设市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市国土发(2011)4-8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1、没收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820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2、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8200平方米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6.56万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发(2011)4-8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宁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杨宁送达日期: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