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05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陈某甲、杜某与杜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056号原告陈某甲。被告杜某。第三人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杜某、第三人陈某乙房屋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审判员 夏燕燕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