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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05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陈某甲、杜某与杜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056号原告陈某甲。被告杜某。第三人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杜某、第三人陈某乙房屋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审判员  夏燕燕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