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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民一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一初字第34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