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兰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9-11-19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聂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聂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兰民初字第1108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西八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山东皓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某某,男,1965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聂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以双方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