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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国浩、薛超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浩农民,薛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6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国浩农民,家住南溪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1月9日被抓获,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代武刚,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薛某,农民,家住安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浩、薛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涛、被告人陈国浩及其辩护人代武刚、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国浩、薛某共同预谋对刘某(系被告人陈国浩的姨妈)实施敲诈勒索。2011年9月6日16时30分许,二被告人至慈溪市周巷镇第四小学,以带宋某(2001年3月20日出生,系被告人陈国浩的表妹)去玩为由,将宋某带至周巷镇周西社区滨江公园内,让其独自在公园内做作业、游玩。期间,被告人薛某打电话给宋某母亲刘某,虚构宋某被绑架的事实,以宋某的生命安全相威胁,向刘某勒索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国浩则回到刘某家中打探情况,并暗中电话告知被告人薛某。后刘某被迫将人民币10000元放至滨江公园被告人薛某指定的地点。被告人陈国浩、薛某敲诈成功后,让宋某独自回家。事后,被告人陈国浩、薛某分别分得赃款人民币6500元、人民币3500元。2011年11月9日,被告人陈国浩在慈溪市长途汽车站门口被民警抓获。同月10日,被告人薛某至慈溪市公安局周巷中心派出所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国浩、薛某分别通过其家属每人向刘某退赔人民币6000元,均取得了刘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国浩、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通某、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国浩、薛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浩、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勒索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国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有退赃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代武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陈国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薛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国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薛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越  骋审 判 员 王  艳  华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佩颖(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