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武侯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狮王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远景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狮王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远景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成都狮王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波。委托代理人吴泽。被告成都远景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成都狮王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远景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赖武梨于2012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成都狮王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远景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狮王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依据合同为被告制作相关效果图,经结算,被告至2012年2月20日止累计欠款601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60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成都远景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建立了定作合同关系。2009年,被告向原告出具《效果图欠款清单》,确认2008年10月20日至2009年4月27日,被告欠原告报酬96900元。同年9月5日,双方签订《效果图制作合同》,约定制作总费用为16900元。2010年1月22日,双方再次签订《效果图制作合同》,约定制作总费用为8300元。以上制作费共计122100元。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报酬,现尚有601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效果图欠款清单》、《效果图制作合同》2份及庭审笔录附卷为据。本院认为,被告成都远景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采信。原、被告之间建立的定作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现被告尚有60100元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远景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狮王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欠款601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成都远景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开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