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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陈清军与吕宋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陈添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清军,吕宋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陈添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清军,男,汉族,住所地汕头市,公民身份号码1439。委托代理人李春城,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宋娥,女,汉族,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0448。委托代理人姚丹敏,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冷芬保,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住所地汕头市红领巾路55号保险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苏大存。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添兴,男,汉族,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公民身份号码1213。上诉人陈清军与被上诉人吕宋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陈添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1)汕金法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清军和委托代理人李春城、被上诉人吕宋娥的委托代理人姚丹敏、冷芬保、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鹏、被上诉人陈添兴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清军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陈清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清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1129元,由陈清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少峰审判员  翁汉光审判员  吴晓如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榕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