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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商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725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许某某。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层××号。负责人:罗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其他原因需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伟松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俞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