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合肥市四季服饰有限公司与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四季服饰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0283号原告:合肥市四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王朝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芮长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某,男,汉族,1959年7月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王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合肥市四季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四季服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四季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属于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四季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市四季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沈建平审判员  王 林审判员  刘自柱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敬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