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肖声望与深圳市鹏峰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声望,深圳市鹏峰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16号原告肖声望,委托代理人付艳玲,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鹏峰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福大厦C座聚福阁11D。法定代表人邹沛成。第三人向莉。上述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本案原告肖声望为本案涉案房产所有人向莉的代理人,与本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声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在立案时已全额缴纳,待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全额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根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张笑然书 记 员 谢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