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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兰庄信用社与肖长玲、肖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兰庄信用社,肖长玲,肖小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63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兰庄信用社。委托代理人黄继祥。被告肖长玲。被告肖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兰庄信用社与被告肖长玲、肖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兰庄信用社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兰庄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兰庄信用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  满  宗代理审判员 张  祥  全人民陪审员 崔  治  国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治国(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