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民裁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薛廷树与党双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廷树,党双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裁字第00025号申请人薛廷树,男、汉族,79岁。被申请人党双龙,男、汉族,29岁。2012年4月7日11时许,被申请人党双龙驾驶转户车辆(原车牌陕AGU1**号)小型轿车行驶到陕西省吴起县薛岔乡卜罗寺组转弯处,与行人薛廷树相撞,致使申请人薛廷树受伤。经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申请人党双龙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薛廷树无责任。双方就人身损害未达成协议,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该财产,给其造成损失,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党双龙驾驶的转户车辆(原车牌陕AGU1**号)小型轿车扣押。并向本院提供高志兵陕JUD1**号小型车辆行驶证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党双龙驾驶的转户车辆(原车牌陕AGU1**号)小型轿车扣押。申请人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