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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姚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姚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周某。法定代理人:朱某(系原告母亲),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李渊,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姚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修利二〇一二年��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