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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扎西尼玛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扎西尼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049号罪犯扎西尼玛,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孜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7日作出(1996)成刑初字第5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西尼玛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5日作出(1999)川刑执字第249号刑事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从1999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9日、2004年10月30日分别作出(2001)阿中刑执字第027号和(2004)阿中刑执字第4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2010年7月23日分别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715号和(2010)成刑执字第33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扎西尼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93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扎西尼玛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扎西尼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七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毅 来自: